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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办学机构违约怎么办? 专家:应为宣传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02月19日274未知admin

  

  夏学民 

  

  朱峰 

  

  资料图片 

  门诊问题 

  幼儿办学机构违约怎么办? 

  门诊专家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夏学民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峰 

  专家观点 

  ◇学前班在推销阶段提供的宣传资料,学校要为此宣传承担法律责任。 

  ◇家长在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对教学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教育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赔偿首先要看双方如何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但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2017年9月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违约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段女士称:“我家孩子一直哭闹,认为是学校不要他了,现在小学开学了,也害怕上学,怕再一次被学校‘抛弃’。”今年2月17日,段女士为即将要进入小学的孩子选了一所学前班,4月21日,段女士向学前班预交了5月份学费,9天之后,学校人去楼空。询问得知,该学前班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房租,搬走了所有教学设施。民警介入后,学前班负责人返还了55%的学费。 

  今年3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上海市消保委”)公布了一起教育维权典型案例。钱先生于2016年5月29日花费1.12万元为孩子报名参加上海优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数学辅导班,协议约定“每个报名学生有一个学习顾问全程跟踪”“随时与家长沟通汇报学生学习情况”等。但在实际授课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上述服务,钱先生遂要求基于“若学生中途不满意,可随时退出学习,只扣除实际辅导课时费用,剩余费用退还给家长”的合同约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公司虽同意解除合同,却要延迟退还学费。在上海市消保委的多次督促下,优宝教育培训公司才于2017年1月18日退还钱款。 

  那么,在与幼儿教育机构双方没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教育机构违约,幼儿家长该如何维权呢? 

  学校要为自己的宣传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只要学前班在推销阶段发放了宣传资料,学校就要为此宣传承担法律责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说,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市场需求又空前巨大,加上监管存在漏洞,教育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的现象屡见不鲜。上海市消保委在介绍上海优宝教育培训公司的案例时指出,目前市场上教育培训机构的违约行为集中表现在擅自变换教师、调换课程、更改授课地点等,这样的行为致使教学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与消费者协商解除合同后,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消费者钱款,防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违约,作为消费者的家长怎么办 

  “家长应与教育机构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夏学民进一步解释说,家长在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对教学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目前,市面上的大部分教育机构都不具有办学资格,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只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了公司,一般以教育咨询为主要营业内容。因此,家长在选择教育机构的时候,要注意审核他们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交纳预付款或者各种押金,都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以拒绝。 

  在段女士的案件中,段女士认为,她与学前班机构签订了课堂协议,协议中标明了她需要支付的学杂费以及每月的学费,且对方口头承诺课程要上到今年的8月15日。然而,对方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于4月底关闭了学前班,属于违约行为,学校应当赔偿违约金。笔者询问相关法院了解到,像段女士这类因为教育机构违约索赔的案件并不多见,受访法官称,合同提前解除的,没有履行完的部分对应的收费,教育机构肯定要退还,至于违约损失得看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并不是合同没有约定就不能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了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合同有直接关系,也是可以索赔的。 

  “教育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赔偿首先要看双方如何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主张实际损失,但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峰认为,至于精神损失,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会得到支持。 

  建议将教育机构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笔者了解到,家长在与教育机构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是约束家长的,如家长提前退学不返还剩余学费;经营者调整培训地点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申请转学须支付申请转学费用,最终解释权归合同制作方等等。而对教育机构的行为,合同少有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家长维权艰难。 

  实际上,家长作为弱势群体,大部分情况下很难与学校进行平等协商。朱峰表示,针对此类教育机构“霸王条款”现象,近年来,各地消费者协会主动介入,要求整改。2014年,深圳市消协与部分教育机构进行了合同格式条款约谈会;2016年,重庆市消协对48所教育机构进行消费者满意度评比。同时,消协也呼吁消费者在付款前认真签订服务合同,在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双方的权利和违约责任、退费标准与办法等关键条款上约定得越细越好。受访专家均表示,尽管各地消协已经有所行动,但是要改变在签订教育合同时家长的弱势地位,还需各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发力,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给予相应的有效保护。 

  “也许可以尝试由教育、工商、物价、民政的部门成立联席会议,研发一套统一的学前班信息监管系统,就像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一样,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对违规的办学机构进行曝光,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夏学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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