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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师德准则: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2019年02月18日271未知admin

  原标题:教师师德失范将“一票否决”

  近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

  针对高校教师,准则提到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针对中小学教师,准则要求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针对幼儿园教师,准则明确,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此外,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方面,准则明确,高校和中小学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幼教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教育部要求,准则要落实到招聘、聘用、考核等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同时印发《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师德行为的认定、查处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学校主体责任以及师德师风建设失职失责情形。

  幼儿园 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幼教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幼教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准则强调,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准则对幼教教学行为作出规范: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与准则配套制定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处理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教师受到处分的,若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中小学 不得参加家长付费的宴请

  针对中小学教师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提出,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准则要求,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并且,与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比,此次印发的准则与修订的《处理办法》,对教师行为进一步细化。

  准则要求教师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为此次新增内容。

  针对近年来校外培训发展的乱象,准则从教师层面再次作出强调,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高校 不得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要求高校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准则对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作出了规定: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准则还强调,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在与准则配套印发的《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 解读

  “处理问题教师时将有据可循”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崇德表示,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配套处理办法,明确了教师职业行为的“负面清单”。“这有利于所有教师有意识地规范自己行为,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个别具有不良职业行为的教师处理时更有依据,处理尺度更加一致。”林崇德说。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2014年,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将中小学教师骚扰学生、体罚学生、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10大项行为,划定为“违反师德”。

  2014年10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红七条”,涉及教学科研、兼职兼薪、招考推优、生活作风等方面。如违反“红七条”,最高可处以解聘或开除。

  该负责人称,此次出台的“准则”是对之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十条红线”“红七条”等师德底线的继承和发展。

  该负责人强调,准则是原则性规定,此前制定的“红七条”等以及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与准则结合执行。

  教育部指出,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据了解,教育部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准则

  ●坚定政治方向

  ●自觉爱国守法

  ●传播优秀文化

  ●潜心培幼育人

  ●加强安全防范

  ●关心爱护幼儿

  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遵循幼教规律

  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秉持公平诚信

  ●坚守廉洁自律

  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规范保教行为

  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准则

  ●坚定政治方向

  ●自觉爱国守法

  ●传播优秀文化

  ●潜心教书育人

  ●关心爱护学生

  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加强安全防范

  ●坚持言行雅正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秉持公平诚信

  ●坚守廉洁自律

  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规范从教行为

  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准则

  ●坚定政治方向

  ●自觉爱国守法

  ●传播优秀文化

  ●潜心教书育人

  ●关心爱护学生

  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坚持言行雅正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遵守学术规范

  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秉持公平诚信

  ●坚守廉洁自律

  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积极奉献社会

  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新京报记者 王俊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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