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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019年02月18日552未知admin

原标题:外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统称外资三法)等三部适用于外资企业的法律,拟整合、修改为外商投资法,作为我国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傅政华说,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作出了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投资促进:外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融资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草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草案还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投资保护: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草案明确提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草案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外,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明确,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为维护国家安全,草案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陆爱英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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