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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伪造妻子签名贷款30万3天用完,夫妻双双被起诉判决后,新的司法解释会翻案吗?

2019年02月18日49未知admin

摘要:本案判决虽然在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前,但法院的审理理念与该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形成要遵循“共债共签”的原则。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借款合同上又有妻子的签名,是否必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贷款30万,妻子成共同债务人

 

2015年9月14日,李某与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贷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3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5%。拿到借款后,李某偿还利息至2016年8月,后再未按约支付本息。2016年9月14日,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商业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受让了该笔债权。

 

由于《共同还款承诺书》还有李某妻子梁女士的签名,在多次催款仍未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后,2017年5月2日,金融信息公司将李某和梁女士起诉至浦东法院。

 

在庭审中,梁女士却提出,他们结婚以来经济相互独立,她对李某在外借款的情况毫不知情。梁女士同时表示,《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当时她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从情理上来说都不会签署这样一份承诺书。而且她还查到,2015年9月15日李某获得30万元贷款,几天内就将这笔款项全部花光。既然原告现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要她承担还款责任,就应当审查该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金融信息公司认为,梁女士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证明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人的结婚证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因此涉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2016年8月后未再还款,作为共同债务人,梁女士有还款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要遵循“共债共签”

 

实践中,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法院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难度较大。本案判决虽然在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前,但法院的审理理念与该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要遵循‘共债共签’的原则。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上梁女士的签名,经司法鉴定证明并非本人所签,因此难以证明梁女士对涉案借款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梁女士存在举债合意。”据浦东法院金融庭庭长王鑫介绍,同时,原告也无法证明梁女士分享了涉案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原告主张梁女士承担责任的依据仅为她与债务人、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的存续并不绝对导致双方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涉案贷款的使用情况来看,李某在收到贷款后,3天之内即使用完毕,其中20余万元分别转账给了不同的案外人,其余款项通过支付宝分笔转出。结合李某的个人借款历史以及相关生活经历,法院难以认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梁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应承担所有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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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12 09: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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