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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9年02月22日248未知admin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黑政规〔2017〕25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现已实行承诺制,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务必准确把握内涵,全力抓好落实。

  一、实行承诺制后有什么变化

  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最大的变化是由过去发改部门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变为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出具承诺。因此,按照通知精神,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进行承诺,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不需要对项目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按照通知规定,项目单位进行承诺后即视为完成备案,不需要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批准或同意,发改部门也不需要在平台上进行任何操作。

  通知中还明确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6号)已经废止。因此,发改部门不能再向项目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单及备案确认书。

  二、实行承诺制后,发改部门需要做什么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5号,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核备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承诺制后,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如果发现项目单位承诺的信息不完整或存在上述情形,可以通过平台发出提示信息,提醒项目单位补正信息或纠正,但备案依然生效。

  (二)《黑龙江省核备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单位完成承诺后,如需要修改项目信息,应在平台上申请修改。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在平台上察看并同意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为避免项目单位频繁修改,目前平台上设置两次修改之间不得少于1个月时间。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实行承诺制后,如果项目单位要求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盖章,发改部门可以在打印的备案承诺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或公章,表示此承诺发改部门已经收到,但不代表发改部门确认备案承诺书中信息全部正确,备案承诺书中信息的正确性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各级发改部门应向项目单位宣传备案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不需加盖公章即已生效)。

  (四)《黑龙江省核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备案监管”。因此,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其中主要是对项目开工后是否违反承诺进行监管。

  三、项目单位违背承诺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项目单位违背承诺,比如,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出具承诺并已开工建设等情况,发改部门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是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备案承诺书、项目开工证明等。二是函告当地工商部门,说明该项目单位违反承诺的具体情况并附证明材料,要求工商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信用惩罚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建议列入“失信黑名单”。三是函告当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说明该项目单位违反承诺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备案无效,建议依法依规对项目单位进行处理。四是宣告该项目备案无效,并可以根据《黑龙江省核备办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处罚。实行备案承诺制,是我省发改系统按照省政府深入贯彻“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一项具体举措。各级发改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承诺制的基本思路,尽快掌握并适应承诺制的要求,更好地为企业投资项目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树立发改系统良好工作形象。对备案承诺制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可向省发改委投资处反馈。(采编:郭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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