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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新规力推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权力18“不得”

2019年02月19日541未知admin

大洋网讯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广州市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时、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清理存量重大措施 原则上要设过渡期

《实施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和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主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个方面,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并设定了4个例外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实施程序把关。清理存量过程中,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18个“不得”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4个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报全媒体记者耿旭静 通讯员穗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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