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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改报告分组审议:“如何减少员额法官自由裁量权”成焦点

2019年02月19日16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1月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两高司改报告时,部分与会人员关注到一个问题,员额制后,如何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奇葩裁判”、“个性裁判”?

  “员额制法官虽然解决了法官的独立办案问题,但是员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向惠玲说,虽然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等司法行政化问题,各级法院普遍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办案机制,但实践中,由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对相同案件性质的民事案件判决,出现不同法院判决不一样、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判决不一样、同一法官对同类性质案件在同一时期判决不一样等情况,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就会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即使法官惩戒委员会在事后进行评判时,由于案件主办法官可以以业务能力或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为由进行辩解,惩戒委员会也很难作出错判认定,即使认定该法官因错判而受到惩戒,但相比于徇私获得的较大利益而言,惩戒受到的处罚显得微不足道。”

  向惠玲提出,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建成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录入专库和直报系统,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解决上级对下级的违法违纪干扰。“但是目前的绩效考核制度下,如果法官错误办案,那么其分管领导、乃至上级多层次领导因此受到无端牵连,因此,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存在两难:上级不过问下级案件情况,下级的案件出了差错,上级要担责。上级过问下级的案件情况,若下级将过问记录入案件信息录入专库和直报系统,上级将有口难辩。这样的两难情况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难题难以破解,更多地造成下级法官因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发生”。

  向惠玲建议,尽快完善民商法律,试行判例法制度,尽可能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对同类民商案件适用判例法制度,减少员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是北京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了北京现任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分组审议时,他也提出,“司法责任制后,基本上要求法官独立裁判,独立承担案件下判的全过程,不必再请示这个请示那个。在民商案件中和个别刑事案件中,有的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上,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李大进举例说,“现在网上有栏目叫‘奇葩裁判’或者‘个性裁判’,收集了一些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在获得权力之后,判决书当中直接引用唐诗宋词,或加入个性化的自我评价,判决出来之后在社会上褒贬不一。从我作为一个职业律师角度而言,更愿看到的是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书”;“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这是考验法官智慧、能力和法学知识的一个集中体现,要慎重、要有质量、有内涵地用好这个权力去弘扬体制,体现正义。”

编辑:王中新 刘喆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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