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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法院执行法官巧妙执结两宗疑难积案 老赖被拘立即交代财产线索

2019年02月22日562未知admin


  天涯法律网讯(李博)文昌法院执行法官近日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一系列执行措施,巧妙执结两宗疑难积案。
  申请人群富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阶段经文昌法院调解,绿岛公司承诺分期付清180万元欠款。调解书生效后,绿岛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欠款,剩余款项未按期履行,群富公司遂向文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绿岛公司厂房及设备,执行法官找到法定代表人潘某,经过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绿岛公司欠群富公司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定于2015年8月4日偿还10万元,剩余本息每月偿还35万元直至还清。不料潘某在付清第一笔款项35万元后杳无踪影。此时,执行法官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绿岛公司的所有设备均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安装使用,绿岛公司厂房设备被内地法院查封,在该宗执行案件中,案件标的额达500余万元,处置厂房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文昌法院对绿岛公司厂房和设备的轮候查封已毫无意义,执行遭遇了难题。但潘某有没有可能挪用、隐匿公司财产呢?抱着一丝希望,执行法官向海口美兰机场派出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潘某乘坐飞机。

  在发出“限高令”之后的第279天,2016年8月1日19时23分,法官接到美兰机场派出所干警电话称潘某在机场过安检时被控制。法官带领法警赶往机场将潘某带回法院。面对15日司法拘留的严惩,潘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交代公司重要的财产线索。

  原来绿岛公司在2015年与南京公司签订合同负责清澜某项目,南京公司在绿岛公司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预计结算金额在280万元左右。次日,执行法官赶到南京公司清澜项目部,核实潘某交代的情况属实,遂向该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限其在工程款结算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工程款280万元(被执行人绿岛公司在文昌法院另有一执行案,执行标的额130多万元,与该案标的额合计共280多万元)转入本院执行账户。

  然而,南京公司未在工程结算完毕后将该笔工程款转入文昌法院执行账户。今年1月18日,文昌法院依法冻结了南京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7万元。南京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延期付款申请,承诺最迟于5月份将该笔款项付清,该案申请人群富公司表示同意。出乎意料的是,南京公司并未在5月付款至文昌法院,而是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该笔工程款中的269万元已经通过以房抵款的方式支付给绿岛公司。该执行异议立案后,法官在审查证据材料中发现,以房抵债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9月,也就是法院向南京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1个月以后,其本质是一种规避执行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裁定驳回南京公司的异议请求。南京公司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后没有申请复议,并将277万元工程款如数转入文昌法院执行账户。最终,两宗疑难积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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