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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手转让业主变更 维修资金如何交视情况而定

2019年02月19日465未知admin

房屋维修宝典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日报: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所剩的余额不多,该如何处理?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按照《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4﹞106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委员会,并通过业主大会续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本人,要求其续交。

东莞日报:因房屋转让交易、业主变更,维修资金交存应当如何处理?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对于房屋转让引起业主变更,维修资金交存的处理,《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4﹞106号)也作出了具体的明确。

该办法的第十二条明确,(一)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原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房屋所有权办结过户手续后,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

(二)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金额,且买卖双方在物业转让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但已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新业主负责交存;未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旧业主负责交存。

此外,第十三条还明确,对已代收的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把已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做好台账,同时将每个单位的明细列出,直接交给当地房管所。房管所对账目进行审核、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在辖区内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余额全部转入专用账户。已交存的维修资金达不到规定的交存标准的,由相应交存主体负责补交。

个案解读

某小区A单元住宅楼,曾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更换排水管道,目前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所剩的余额不多,特别是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如业主不续存,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共用设施的项目维修。在此情况下,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续筹维修资金。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业主续交,交存标准按首期标准来交纳。

又如,某小区A单元701房业主张三,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屋转让给李四。在房屋转让前,张三已按规定交存了维修资金;房屋转让后,这笔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过户,由李四向张三支付原业主分户账中的结余部分维修资金。当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结后,李四才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

如果张三将701房通过交易转让给李四,转让前未交存维修资金,且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维修资金的交存视房屋所有权过户与否来判定:当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结后,维修资金的交存由李四负责;如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未办结,维修资金的交存由张三负责。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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