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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竟能“砍价”? 陕西民企打官司奇遇记

2019年02月24日219未知admin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吕方锐 北京报道

因为一份伪造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地产商胡绪峰名下的房地产公司被过户给他人,而该公司此前投资8个多亿的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也被划入另一家公司(详细报道见本报8月7日报道《陕西地产商疑遭无间道, 借来2000万却丢了20亿公司》)。

随后几年间,胡绪峰多次在不同地方起诉,希望法院能判定上述几个合同无效。这些官司的诉讼费下至40元,上至400多万——其中不乏完全相同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相差4700多倍。律师甚至还与法院进行过“砍价”,成功将400多万诉讼费降到1万多元。

有些法学专家认为,即使是400多万诉讼费,也是符合规定的。但在胡绪峰案的代理人蔺文财看来,同一诉讼在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收费,是不合理的,上述“天价”收费违背了***2007年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法院工作背景的某律师则表示,对于同一案件的收费,确实存在不同地方法院处理模式不一的问题。

诉讼费相差4700倍

事情起于一份《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胡绪峰将地产公司75%的股权以3000万的价格转让给一个名为王坚的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份《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进行过笔迹鉴定,协议上的胡绪峰和王坚的签字均系伪造。胡绪峰希望法院能判定该协议无效。

2015年,胡绪峰方面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协议无效,并恢复股权变更。西安中院判定了该协议无效,但驳回了恢复股权变更的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19.18万元。

4个月后,王坚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无效的判决。陕西高院撤销了该判决,并判定一审19.18万元和二审19.18万元的诉讼费均由胡绪峰方面承担。

记者查询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9.18万元的诉讼费是以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计算的,上述协议中规定转让价格为3000万,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计算,3000万的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对应的诉讼费用确实为19万多元。

蔺文财向《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表示,两场官司都属于合同效力案件,不应该按财产案件收费。

2016年,胡绪峰方面又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上述《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和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椒江区法院驳回了胡绪峰方面的请求,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40元。

胡绪峰不服,上诉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中院驳回了胡绪峰方面的上诉,收取受理费8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非财产案件是以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为收费标准的。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可以减半收取。也就是说,在椒江区法院和台州中院看来,上述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每件受理费80元。

同案不同价,40元和19.18万元相差了4700多倍。

和法院“砍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上述案件按合同价款收取诉讼费,并无不妥,“规则就是如此”。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专家毕玉谦对此也表示认同。

但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如果没有诉讼请求标的额,请法院做一个确认之诉,应该以非财产案件收费。

有法院工作背景的某律师告诉《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每个地方的法院,对于诉讼费的处理模式不太一样,多数法院按照合同标的收取,但也有法院按照案件数量收取。

另一律师也表示,按照胡绪峰的主张,上述诉讼可以被视为合同效力诉讼,而不以财产案件收费。如果是由他们起诉,会提前了解该法院的收费标准。实际操作中,如果不同案由对诉讼费影响较大,律师可能会选择对客户比较有利的案由。

对胡绪峰来说,似乎没有那么多选择。早先与胡绪峰签订项目合同的西安市灞桥区穆将王村,后来与另一家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将他之前已经投入8亿多元的项目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胡绪峰希望能将项目保住,请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穆将王村与另一家地产公司签订的两份项目合同无效。

2017年,灞桥区法院裁定,案件合同标的超过1000万,灞桥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西安中院随后也确认了这一点。

一份2016年7月由陕西省高院回复给西安市中院的公函,特别针对此案的诉讼费问题作出答复:本案系财产性案件,应以诉讼请求主张所涉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和收取诉讼费的标准,而根据有关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以上。

虽然这似乎是一个确认之诉,但如果法院以财产案件收费,按照8亿计算,胡绪峰可能要承担400多万的诉讼费。

蔺文财称,为了降低诉讼费用,他专门赴法院与法官进行商议。这次行动更像是一次“砍价”。法官告诉他,没有诉讼请求标的额,就要按照8亿的合同标的收费。他向法官提出,另在诉状中列出99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按99万元收费?法官同意了这一请求。

随后的民事诉状中,除判断两份合同无效外,胡绪峰方面追加了99万元的“房屋租赁费”和“交通费”请求。灞桥区法院给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据此数额将案件受理费定为1.38万元,收款后开具了收据。

蔺文财的“砍价”成功了。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收取诉讼费用。“我们在无奈之下,只好提出了99万元的赔偿请求。”蔺文财感慨,之所以砍价成功,在于他反复跟法院交涉,在法律规定上进行了“技巧性处理”。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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