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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印日的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9年02月21日94未知admin

  原标题:中国对进口印度和日本的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环球网综合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月23日发布“公告2018年第6号”文号,宣布对进口自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商务部网站23日消息,商务部于2017年12月20日收到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二氯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邻二氯苯的产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一季度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日本、印度的邻二氯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日本和印度海关统计的对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邻二氯苯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日本、印度邻二氯苯正常价值的基础,以中国海关统计的日本、印度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

  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压低和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开工率下降,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税前利润总体大幅下降,投资收益率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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