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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产妇痛到跳楼自杀, 要不要剖腹产到底谁说了算?

2019年02月22日356未知admin

一则“孕妇喊疼想剖腹产被家属多次拒绝后跳楼自杀”的新闻刷爆网络,再次引发剖腹产(手术)到底谁说了算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一名待产孕妇,在医护人员建议剖腹产,且自身也因疼痛难耐两次提出剖腹产的情况下,拗不过家属拒签剖腹产同意书,最终选择跳楼自杀。但孕妇丈夫在接受采访时否认上述说法,称是家属要求剖腹产而医院不同意。

目前,院方和家属各执一词,真相和责任认定还有待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调查。但一尸两命的惨剧已铸成,不能不反思。

因孕妇、家属和医院三方意见不一致,不签字导致医疗事故或伤亡事件的,前有著名的“李丽云事件”,当时就引发广泛讨论,没想到几年后类似的事件再次上演。“为什么孕妇本人不能决定是否剖腹产和签字,而一定要家属签字?”不少准妈妈和未婚女网民表示,一想到自己以后也可能经历这种生死博弈,就感到焦虑和心惊。

其实,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都明确规定,对自己身体有处分权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属。之所以出台“家属签字”制度,是为了满足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能征得患者本人意见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征得其同意,同时也应当征得家属或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但别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获得知情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只有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无法征得其同意时,医院才应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字。

而且,《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均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而在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狭隘理解、机械执行,加之院方为了撇清责任,认为即便是患者完全有能力,也必须要家属签字同意才能实施救治,而这是不对的。患者、家属和院方反复沟通,也往往导致错失救治最佳时机,造成悲剧和遗憾。

医院的这种行为,其背后暗含的心理是将本应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毫无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身上,认为家属签字即是签了“生死状”。实际上,这种“甩锅”行为不仅不能完全免除医院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还会可能因延误抢救造成伤亡事故将自身推入麻烦和舆论漩涡之中。

此次孕妇跳楼自杀事件,具体是家属还是院方拒绝为孕妇实施剖腹产,以及最后的责任认定,尚待权威调查。但必须借此事件再次向公众普及这一法律常识:身体处置权、手术签字权,首先属于患者本人。(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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