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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认清ICO非法融资本质

2019年02月22日353未知admin

  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定性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币发行)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要求立即停止所有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作为行业监管者和普通投资者需要认清ICO的本质。

  第一,ICO是涉众型(公募)集资。一是ICO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代币”,此代币可以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开展T+0式集中竞价交易;二是购买代币的人数远远超过200人。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此种行为是典型的涉众型(公募)集资行为。涉众型集资行为存在道德风险,这在金融发展史上的“郁金香泡沫”事件、1929年及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都已充分证明,拿别人的钱去经营会有道德风险。如果这些钱是涉众的,一旦发生道德风险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各国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涉众集资行为都实行强监管,如公开集资必须经过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允许向公众集资,否则构成犯罪。

  第二,ICO是多层次“空手套白狼”的把戏。第一层次,发行出售代币是“空手套白狼”。ICO发行实质是向众人出售,发代币换回的是挖矿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然后发行者再拿募集来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到交易平台上兑换法定货币,以达到集资的目的。因此,这一集资方式就是“空手套白狼”,因为发行的代币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更没有法偿性,只是数字符号。第二层次,ICO这种数字符号在二级市场交易时,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必然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与欺诈,从而掠夺投资者的财产。

  第三,ICO是融资渠道。ICO本身不是虚拟货币。《公告》只禁止ICO行为,对目前的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并没有重新定性。因此,比特币在交易平台上的价格波动不是来自《公告》本身,而是来自投资者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其风险认识越来越趋于理性。

  不难发现,作为一种融资渠道,ICO已构成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存在发行代币者突破法律限制,掠夺投资者合法财产的风险。因此,禁止ICO就是保护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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