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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通知: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实施有章可循

2019年02月21日240未知admin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记者顾阳)针对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解释。

  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通知要求,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通知表示,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

  他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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