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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提存公证

2019年02月21日172未知admin

近日,司法部首次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等公证指导性案例,经司法部研究论证,都涉及新情况的处理或新法律的适用。
  案例1
  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
  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提存公证
   案件概况:重庆市江北区的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对未成年儿子丙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由甲抚养丙,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抚养费。离婚后双方面临抚养费的实际支付问题,甲担心抚养费不能及时给付到位,乙担心抚养费不能专款专用于丙,于是双方打算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提存公证。2016年12月12日,甲乙来到重庆市某公证处。公证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抚养费协议,并向甲乙告知,虽然丙和甲共同生活,但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抚养费协议中不得对给付抚养费附加条件,乙不得以没有实现探望权等为借口,停止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可以提存到公证处,由甲代丙进行领取,也可以按协议约定由公证处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交付。甲乙双方表示同意,决定由乙一次性将丙18岁之前的抚养费提存至公证处,由公证处按月向丙的银行账户交付。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后,乙当场将抚养费一次性打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2
  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案件概况:上海宝山区居民甲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甲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乙商量,由他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乙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陪同甲到附近的某公证处咨询。
   2016年10月,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他们,通过与甲谈话聊天,确认了甲神志清醒,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小儿子乙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公证机构受理了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引导甲乙双方到专门的录音录像办证室,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乙明确表示愿意负责父亲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甲和乙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甲乙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甲乙各持一份。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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