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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的个税征收还是免了吧

2019年02月24日330未知admin


    连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烈日炎炎。有税务部门在网站上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引发了很大网络争议。有劳动者反映,“高温津贴本就不‘高’,还要征缴个税,到手的钱又‘蒸发’了一部分。”(8月8日 工人日报)

    高温津贴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确实存在这项规定: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将“津贴”纳入了工资总额范围,而后来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均在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将其纳入了工资总额,所以,要求给高温津贴征个人所得税,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

    不过,虽说“于法有据”,但在很多人看来却是“于心不忍”。高温津贴是给在酷暑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补偿,可以说是真正的“血汗钱”,况且数目也少得可怜,拿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为例,其发放标准是“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的6-10月份发放,合计起来也就那么750元钱,若扣除一定的个税,那真的是可怜兮兮了。

    有人质疑当初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合理性,实际上,当初之所以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也是出于一种政策善意:由于一些地方和用人单位拒不发放或不愿及时发放津贴,导致劳动人员的高温津贴常常落不到实处,而将之纳入工资总额,便可对那些拒不履行发放义务的单位以“拖欠工资予以查处”。不得不说,当初的法规制订也是颇费了一番苦心的。

    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敦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政策的同时,免征津贴个税显然也是富有积极意义的事。众所周知,随着极端高热的天气越来越多,高温已经被定义为自然灾害之一,在这种自然灾害之下,高温作业和室外作业者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劳动者,作为一种本意为补偿的津贴,却还要缴纳个税,岂不是变相缩水?又岂不是“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

    显然,高温津贴缴纳个税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与人性化也渐行渐远,因此有不少人要求在这方面允许“合理避税”。而有的地区的做法就很值得赞赏和效仿,如上海2011年就规定将高温津贴列入“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扣个税,切实做到了以人为本,保障了低收入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应得的补偿福利。上海的做法也证明,高温津贴缴纳个税完全有可商榷甚至可更改的空间,而免征高温津贴的个税,我国也完全具备这个财力,况且,对政府部门来说,此举更可赢得良政善治的口碑,可谓一举多得。

    一项政策的微小调整,关联的是上亿人的福利,在热浪滚滚中,保证现有户外劳动者切实享有高温津贴,是当务之急,同样重要的还有高温津贴的个税征收问题,对于这一体现人性化、体现政策关怀的津贴,个税征收还是免了吧。

    ■本报评论员  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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