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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可申诉”也是一种教育

2019年02月18日168未知admin


    历经20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重新修订印发。《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过去,我们注重大学生的处分申诉权而忽略了中小学生,或许只因为前者是成年人,而后者尚未成年。这其实是一种认知误区。受教育者的处分申诉权,并没有设置前提条件。无论当事人年龄大小,都需要提供其自我救赎的渠道,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内容,这是一种必要的权利回归,更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正如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田国秀所言,“所有奖励与处分的目的都是育人,申诉过程本身包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与教育内容”。首先,申诉权体现了对于学生的尊重。中小学生虽然年幼,但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申诉机制的建立,使得冷冰冰的处分有了人性温度,让孩子真切地体会到“权利”二字的含义。

    其次,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质疑精神。在传统观念中,教师就是权威的形象,学生必须服从老师的一切指令。然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学校处分学生依据不足、程序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鼓励他们敢于对不合理的处分提出异议。这种质疑精神的培养,对于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是大有裨益。

    此外,申诉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当然,申诉必须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有错必纠。一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建立回避制度,对于事件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学校领导和老师不能参加,同时可增加校外法律、教育专家的人员比重,确保复查的独立性。同时,处理过程要公开透明,不能搞闭门复查。必要时可设置辩论环节,让受处分学生和作出处分的校方管理者面对面交锋、对质、说理,邀请学生、老师和家长代表旁听。无论结果如何,都能够增进理解,消除误解,帮助每名参与者树立对于权利公平和法治公正的信仰。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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