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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依法专门向检察官讨说法的人

2019年02月19日480未知admin



    “法律是专业的,道理却是朴素的。以前觉得司法、起诉这些名词离自己很远,现在成了人民监督员,会真的感觉到自己对案件有影响,有参与度。”在最近参加完案件监督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于耀华这样表示。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来已久,但从今年4月开始,广东对该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人民监督员不再由检察院自行选任,而交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目前,广东新选任的1324名人民监督员已经监督了超过100宗案件。

    ●南方日报记者 黄祖健

    人民监督员

    不再由检察院选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谁来监督检察院呢?人民监督员是重要的一支力量。根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可以进行监督的情形由7种扩大为11种,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改革以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院自行选任,在案件需要监督时出现。现在,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就是为人搭台,再把人送上舞台唱戏。”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法建说。他透露,接下来省司法厅会成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业务培训。

    在考虑行业、年龄等不同因素后选出人民监督员构成监督员库,在需要进行案件监督的时候,司法行政机关从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3—5名人民监督员,集中前往检察院进行案件监督。“对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一些案件,如果是检察院自己选任监督员进行监督,会有不公正的嫌疑。现在选任权交到了司法行政机关手里,会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律师杨晨说。

    陈明忠是建材公司的负责人,在制度改革前他就是人民监督员了。改革后,他成为了新一届的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在更规范了。以前感觉有案件要监督,就让我们过来,大家讨论。现在需要先经过培训,监督员构成也涵盖了各方面的人。”陈明忠说。

    超千名监督员

    来自各行各业

    今年4月20日,由省司法厅研发的广东省人民监督员报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最终,报名总人数达到了4385人,共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1324名。其中,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9名,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30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85名。

    “广东是人口大省,案件的数量本来就比较多,所以相应地选出了更多的人民监督员。”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厅按照1: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采取到考察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据了解,这次选任出来的239名省级人民监督员中,少数民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有一定代表;年龄跨度从24岁到65岁,各年龄层人数分布比较合理;学历在本科以上的占比达82%;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占比37%,低于不超过50%的改革要求;执业律师占比在全国属于较高的省份;曾担任过人民监督员的占比28%。人民监督员中有机关干部、企业人士、院校学者、专业人士、普通职工、基层群众等,体现了群众性、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对案件处置出现分歧

    可进行复议

    那么人民监督员是如何对案件进行监督的呢?人民监督员在接到案件监督通知后来到检察院,人数一般是3—5人。在介绍案情环节,监督员们倾听检察官对受监督案件的陈述。在这个环节中,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自己的问题,检察官尽释疑点。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可能对一些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就会问很多问题,检察官也会一一耐心回答我。监督员中的律师一开始不发言,直到我们都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之后,律师才发言。这样也能让每个人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于耀华说。

    提问之后,监督员会进行一个小型的闭门会议,统一对案件的看法。同时,检察官在外等候,不参与讨论。“对于当事人在案件中一些行为的判断,我们会有分歧,是不是,该不该,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我们会通过讨论得出统一的结论,反馈给检察官。”人民监督员颜勇告诉记者,在讨论结束后,检察官获得监督员的意见,一次案件监督就算完成了。

    “检察院对一些案件会决定不予起诉,这对当事人来说影响很大,所以需要监督员的介入,监督员进而分析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理。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经监督评议后,仍未被人民检察院采纳,而参与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依程序,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及时、全面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项复议程序在制度改革前是不存在的。

    教师、商人、社工……人民监督员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阅历,这些人聚在一起,以自己的视角对案件进行评议,让检察院的决定更加透明和公正。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由7种扩大为11种: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检察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拟撤销案件的;

    ◎拟不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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