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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酒驾“同车”有责,“同桌”亦有责

2019年02月24日68未知admin

一男子醉驾撞人致死却毫不知情,事发后还驾车经过事发现场。近日,西安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男子获刑十个月。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这起醉驾致人死亡案发生在王某和武某某两个醉汉开车送人回家的路上。不过,两醉汉对自己闯下的大祸一无所知,送完了人又驾车原路返回KTV,当看到王某因醉酒状态已无法继续唱歌,武某某送王某回家的路上,途经事故地点时,被正在处理事故的交警逮了个正着。
   相关责任者已为此次事故承担了相应的代价。不过,跳出个案来说,在对酒驾、醉驾至今仍然持续高压打击的今天,这起事故留给我们的沉痛教训或者安全警戒,依然发人深省。
   酒驾很危险,为什么明知喝了酒还要开车?为什么一起聚餐的人又不强力阻止呢?外人不知内情。可是,因为酒驾而酿成祸端,想必这个结果谁都不愿意看到吧。
   确实,酒驾的社会危害不浅,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一方面,“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刚性要求真真正正成了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酒驾、醉驾违法行为随之大幅减少;但另一方面,酒后驾驶也并未得到完全根治,每年仍有一部分人铤而走险。治理酒驾、醉驾可谓任重道远,必要的治理创新值得探索。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试图通过把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同桌”、“同车”一同绑定,从而形成“命运共同体”,以最大限度地共同抵制酒驾。
   在公开报道中,济南交警2012年出台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也不过是“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但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似乎启发了其他地方在治理酒驾上围绕“连带责任”做文章的探索。
   在司法实践中,“与酒驾者一同饮酒出事后被追责”的判例也不时见诸报端,赞成者有之,质疑的声音更从未断过。能够看得出,各地对于“同车”和“同桌”的“连带责任”的追究,更多是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仅仅是批评教育。而与当年争议醉驾要不要入刑一样,也不乏反对的声音。不过,在激烈的争议中,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停下探索的脚步。比如前不久,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规定,对查获的酒驾情形,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对于查获醉驾情形的,一律将“同车”和“同桌”饮酒人员,送往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法治社会,法无授权不可为。某种意义上,在“醉驾入刑”之后,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入高压打击之势,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环境。或许,接下来需要明确的是,遏制酒驾,“同车”有责,“同桌”亦有责。 (相关报道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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