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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原副市长徐连新受审:以低于市场价买房产

2019年02月18日430未知admin

  原标题: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徐连新受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产

  8月28日上午9:00,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徐连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指导案件和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简介:

  张礼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四级高级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第四届全省十佳公诉人,山东省检察业务专家。

  王玉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第二届全省十佳公诉人。

  李志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一级检察官,全市优秀公诉人。

  高树娜,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助理。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和商铺

  徐连新,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山东文登人,大学文化,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8年2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徐连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5月,徐连新辞去政协委员职务,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起诉书指控:200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连新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审批、承揽工程、协调贷款、入股金融企业、获取专项资金、工作调动、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19万余元。

  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受贿事实发生在2007年。时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徐连新,应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请求,为该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方面谋取利益,当年4月,徐连新购买该公司开发的1套房产,经鉴定,低于同期市场价26万余元。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受贿,绝非一次。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2年,徐连新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某置业公司在房产销售、出租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7月,徐连新向该公司总经理闫某某购买其开发的商铺两套,经鉴定,低于同期市场价41万余元。

  起诉书指控,2009年3月至11月,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某之妻在工作调动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对方给予的银行卡人民币4万元;2009年9月,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为梁某某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对方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08年8月至2013年春节前,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在工作调动、职级晋升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对方给予的银行存单、购物卡、现金等折合共计人民币13万元。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徐连新涉嫌受贿犯罪事实达19起,包括15家企业和5名个人。

  出资“收益”比应得收益多出28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初至2016年5月,徐连新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获取典当行经营资质、入股蓝海银行、协调贷款、给亲戚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前,先后21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万余元。这也是所有指控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令人唏嘘的是,这其中的286万元贿赂款,是徐连新以投资理财名义收受的。

  办案检察官指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徐连新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刘某某谋取利益,二人合谋,以委托理财的名义,由徐连新实际出资,从刘某某处获取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的“高息”,实质上,双方是以支付高息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目的。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连新的行为并非正常投资理财,而构成受贿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这些受贿行为,多发生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时间,受贿地点有的在其办公室、有的在酒店或宾馆,受贿财物也是多种多样:既有购物卡、人民币现金,也有美元、代为支付的高档酒款。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起诉书还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徐连新在担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明知威海市某工程测绘公司及其股权权益为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程序,擅自决定将上述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0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意见指出,尽管徐连新的犯罪行为有些穿着“合法的外衣”,如购买房产、出租商铺、委托他人代为理财,有些借年节走访、婚丧嫁娶进行敛财,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以交易形式实施的犯罪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以此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所有指控均进行了多媒体示证。被告人徐连新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均当庭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中,徐连新对其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我随着职务的提升,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在孩子上学、结婚、投资理财等,没有把握好廉洁这个底线。”徐连新称自己痛心疾首,真诚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历时四个半小时,紧张平稳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午15:00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派员对整个庭审进行观摩指导。淄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监察委第三执纪(调查)室有关领导、淄博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及公诉部门检察官参加了旁听。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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