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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西安“暂存”古钱币案二审开庭

2019年02月22日512未知admin

  1991年,西安警方以倒卖文物为由收走了西安老人吴华的七千余枚古钱币及百余件铜镜、宋瓷碗等文物,并出具了暂存单据。两个月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确认西安市公安局作出不受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近日该案二审开庭。

  案件回顾:七千余古钱币被“暂存”26年

  因为教学需要,退休前做过历史老师的吴华搜集了大量古钱币和文物。1991年3月,西安市公安局第七处(现经侦支队)以倒卖文物为由,到吴家收走了七千余枚古钱币及百余件铜镜、宋瓷碗等,出具了5张“暂存收据”。吴华认为,自己收藏的麻钱是为了研究和教学,不存在倒卖行为。

  2016年8月12日、9月6日、今年7月2日,华商报分别以《88岁老人:想再看一眼心爱之物》、《家人奔波20多天被踢皮球25年前警方暂存文物仍没结果》、《数千文物被警方“暂存”26年 89岁老人状告西安市公安局警方“不予受理”一审被判违法》为题三次报道。去年9月14日,西安公安官方微博通报称: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调取原始案卷核实查明,该刑事案件收缴物品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已依法移交文物部门,物品交接手续完备。相关情况已当面通报当事人家属及律师。

  去年12月,吴华申请西安市公安局“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就‘暂存’的古钱币和文物做出最终的行政行为,并出具书面答复。”今年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出具了《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该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应直接向业务部门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

  一审判决:西安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违法

  2月初,吴华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西安市公安局对原告要求保护财产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吴华于2016年12月11日以邮件形式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提交《申请书》,被告于今年1月18日作出《告知书》。另查明,1991年3月,西安市公安局以吴华涉嫌非法倒卖文物将其家中的部分古钱币及文物查获,并出具《西安市公安局第七处暂存单据》及罚款单据、收条。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告知书》认为,原告申请事项系信访事项,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联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加之告知书第(6)项内容笔误,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告知书》,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就原告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开庭:西安市公安局上诉 将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后,西安市公安局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理由主要包括两点:原审认为吴华向西安市公安局递交的书面申请不属于信访事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局经侦支队数次约谈、接待吴华女儿,通报了核查结果,因无法达成吴华的请求,其又来信,内容属于投诉请求,该局信访部门根据经侦支队提供的报告,依据《信访条例》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关于笔误问题,该局在庭审中就表示存在瑕疵,但对内容和结果并无实质影响,吴华如果不服,完全可以通过信访的复议复核程序进行救济,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该告知书应予以撤销,显然错误。

  对此,吴华老人的代理律师苗长青在答辩中认为,吴老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交的《申请书》并非信访事项,是出于保护合法财产的目的,请求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就“暂存”的古钱币和文物做出最终的行政行为,并非依据《信访条例》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西安市公安局应当在两个月内履行其法定职责,针对请求作出书面答复,而不是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

  同时他还认为,西安市公安局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而非《信访条例》处理该申请,对方所称《不予爱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存在笔误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请求驳回上诉。

  近日,西安铁路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着西安市公安局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

  (应本人要求,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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