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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规定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中心城区

2019年02月20日93未知admin

  原标题: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中心城区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请你提建议

重庆机场T3航站楼。 钟欣 摄

  今日(24日),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我市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为使该地方性法规制定切实符合实际,现公开征求《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6月20日(具体征集方式见文末)。

  机场商品、服务的价格

  不得高于本市中心城区同类商品、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输机场地区内的停车、广告、零售、餐饮、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明确其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并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本市中心城区同一商标、商号、品牌或者同类商品、服务标注的价格。 

  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公开投诉受理单位、电话等

  旅客和货主的投诉要及时回复

  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场管理机构、驻场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依法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服务或者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服务质量的监督,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单位、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

  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节点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

  新建前款所列场地设施,可以按照通用机场布局要求,预留直升机起降点。

  这种情况下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障碍物体

  清除损失由个人承担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民用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禁止从事这些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航模、飞艇和其他升空物体,以及在管控区域开展无人机飞行活动;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在机场跑道两端及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的范围内修建露天垃圾堆放场、填埋场或者露天养殖场;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以上活动,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管理保护。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输机场地区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等违反场容环境与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链接>>>

  可通过这些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直接在市政府网站留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土星B2栋(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朵鹏),邮编:401147;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fsc60390728@126.com。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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