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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娃起名“北雁云依”遭拒 最高法:取名不能任性

2019年02月20日291未知admin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据悉,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父母:落户被拒起诉派出所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最高法:取名不能任性随意
   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有专家学者指出,“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驳回原告请求,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目前,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任性随意。 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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