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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任务确保内蒙古绿色矿山建设

2019年02月19日169未知admin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方案敲定八项重点任务。


  一是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规划体系。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二是建立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砂石土矿等行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标准的制定。


  三是深化矿山环境治理机制改革。2017年底前,出台激活现有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政策,允许矿山企业(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企业)根据分期治理方案,分阶段支取一定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


  四是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和东胜区、赤峰市北部、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伊敏三大区域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


  五是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


  六是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从2018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七是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


  八是推动矿地和谐发展。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


  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35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2020年底前,完成30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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