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银监会规范委托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新京报财讯

2019年02月21日142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 侯润芳)近些年发展迅速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迎来监管规范。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进行约束,并要求作为受托人的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商业银行严格区分委托贷款与自营业务

  记者了解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办法》要求,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需明确。其中,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而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此外,商业银行需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委托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资管产品等投资

  对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办法也列出明确的界限。比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在资金用途上,《办法》规定,委托资金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意在弥补监管短板,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编辑:李凡宗


坑梓劳动力市场
















Copyright © 2002-20191010资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8888888号 sitemap

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1-29 07:08:52
  深圳东门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深圳沙头角劳务中介  气象局第三 市综合执法 党的十九大 我市召开2 邢国辉调研 总投资21 解读税收新 秦皇岛开发 促进担当作 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