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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这事没商量

2019年02月21日571未知admin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备受关注。日前,北京一名家教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获刑12年6个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司法机关不仅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同时要曝光掩盖在合法身份下的“隐形犯罪”。针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保障,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网友“精益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点?

主持人: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修正案生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了这一规定,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这对于有效预防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江西网友“红谷少年”: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这一做法目前在各地执行得怎样?

主持人:从最高检通报的情况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机构很多,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仍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正在积极实践。例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共同制定了《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适用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弥补从业禁止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的一些不足。

四川网友“黄龙黄”:如何加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主持人: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的犯罪,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要坚决依法惩处。按照最高检的要求,不仅要建立健全相关案件信息报告、备案审查和指导督办机制,同时将研究制定重点犯罪证据审查指引,整理下发典型指导案例。据了解,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检察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未成年被害人加强关爱、救助。最高检将推动建立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临界预防机制,建立办案、救助同步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等工作制度。此外,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长效机制是关键。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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