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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求助引发人肉搜索专家:网上发言不应逾越法律边界

2019年02月18日92未知admin

  正义网北京1月31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近期,发生在成都的一起捡狗人“摔死柯基”事件席卷了网络,引发评论狂潮。有人在微博话题中评论、谩骂当事人,有人在丢狗人微博下安慰,有人在事件发生地的警务微博下质疑警方能力。一时间,微博变成了平民舆论的“狂欢场”。在这些嘈杂舆论声音中,哪些是正义的?哪些是非正义的?谁在滥用网络赋予的发言权?网络言论的边界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微博求助有“套路” 

  正在读研的小汤和其他的90后一样,没事儿的时候就爱打开微博看热搜看新鲜事,最近,她和其他网民一起,围观了捡狗人“摔死柯基”事件。 

  成都吴女士的柯基犬走丢后被门卫捡到送给了何女士,但何女士没有将狗归还给吴女士,而是不断以买狗粮狗窝等为借口向吴女士索要钱财。吴女士多次与何女士协商未果。最终,柯基犬因从高处坠落而伤亡。 

  事情发生后,吴女士将相关内容发布到了微博,被大量网友关注。不少网友对捡狗人何女士进行了“人肉搜索”,并在网上公开了其个人信息、电话号码等隐私,甚至有网友根据披露的地址在淘宝下单丧葬品邮寄过去。主持人兼演员杨迪也公开转发了网友透露何女士个人信息的微博,并表示“希望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何女士身上”。 

  “都是套路。”是小汤围观了这起网络事件后给出的评价。 

  在小汤的印象中,此类事件的过程都是先由网友、大V等微博披露事件始末,引发围观群众关注讨论,网民发动人肉搜索,过度曝光当事人信息,并在当事人的微博下评论、谩骂,一些网友甚至会根据他人披露的当事人个人信息,线下进行骚扰。 

  “大概是微博求助真的能在一定程度上快速解决问题,并且很多事件曝光后忽略了对信息过度披露者的惩罚,让一些网友习惯并接受了这样解决问题的方式。”小汤说道。 

  但司空见惯的事情,就代表这样做是对的吗? 

  “通过网络对个体事件的曝光引起公众关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如果用一个可能很大的法益损害来实现对一个个体法益维护,我觉得这样的方式方法是有问题的。” 

  人肉搜索易引发网络暴力 

  微博曝光求助引发人肉搜索,进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它推动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收集,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事件的进程;另一方面,它也确实带来了网络暴力,并衍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能够有效整合网群力量,调动众网民的积极性,以最高效的速度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资源,最终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希娟告诉记者,“另外,人肉搜索也是对违反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遏制邪恶之风。” 

  但同时,王希娟认为,由于网络的匿名以及网络语言的随意性、盲目性,人肉搜索很容易引发网络暴力和网络攻击。“如果人肉搜索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随其肆意的发展攻击、谩骂横行,甚至引发人身暴力冲突,那么最终人肉搜索将难逃步入法律禁区的宿命。”王希娟说道。 

  “维权是正当行为,但是,通过发微博的方式来找宽慰、发泄,通过微博来号召人肉搜索,引导网民攻击、围观,这种方式太不可取。”朱巍说道,“尤其是微博发布的内容涉及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隐私的时候,很容易让当事人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同时,朱巍表示,微博用户鱼龙混杂,公众又缺乏认知程度,把事件的公正性交给不明真相的群众,由舆情来引导判断,可能会涉及舆论审判。“这是要极力避免的,甚至可以牺牲一定的表达自由,因为这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朱巍说道。 

  “无论是作为微博平台还是微博用户,都要极力避免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朱巍说道。 

  侵犯个人信息性质严重可能触刑 

  人肉搜索涉及的不仅仅是网络侵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利用人肉搜索产生的结果去批评、胁迫当事人,如果导致当事人精神错乱、轻生,甚至将产生的网络暴力转移到线下,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还可能涉及诽谤罪和侮辱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朱巍分析道。 

  在王希娟看来,网友通过互联网公开他人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行为,从行为性质上来看,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若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王希娟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实行行为种类之一的“提供”,进行了扩大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即向不特定对象散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可见,人肉搜索行为,如果侵犯他人权益,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将构成犯罪。”王希娟说道。 

  在《解释》的定义中,“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网友在网上公开的他人的个人信息、电话号码、所在公司信息及地址等内容,就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王希娟说道。 

  但是,是否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就一定会被追究责任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该解释中还列举了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六种例外情形。 

  网络“大V”不能滥用表达权 

  王希娟告诉记者,由于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面极为广泛,单个参与主体的行为危害性往往较轻,按照法不责众的说法,似乎利用刑法处理人肉搜索案件的力度也显得颇为有限。 

  “法不责众,只是在刑法层面上来讲,人太多了,不构成首要分子,不构成主犯,可能法律并不责备。但是,我觉得在道德层面上,说不过去。”朱巍说道,“几次事件发生后,如果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首要分子没有任何处罚,那就被某些人钻了法律空子。” 

  在朱巍看来,网友肆意泄露他人信息时没有考虑到后果和责任,这种行为并不正常。“这不是朴素的正义观,而是一种扭曲的依靠网络发泄的非正义。”朱巍表示。 

  所以,如何解决人肉搜索及其衍生的网络暴力问题?朱巍认为有网络发言表达权的人应当格外注意其话语的引导性,同时对他们的表达权要比普通人有更高的限制。而像微博等网络平台,要在事件露出苗头的时候,及时予以制止,对违反法律的大V、网民要及时采取平台能进行的制止和处罚措施。 

  “实际上我们国家关于人肉搜索衍生的问题立法已经进行了约束,只不过,在执法过程中以及在网民在理解法律时出现了偏差。”朱巍分析道。 

  因此,朱巍建议处理问题时,可以给当事人更多的喘息空间,不要让其过度担责。“政府要更多地开展普法教育,要做出好的舆情引导,要把一个个舆论事件变成普法案例。对于泄露他人信息的网友,要找到首要分子,必须要溯源,之后要严惩。”朱巍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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