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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公安机关对两企业开罚单

2019年02月22日428未知admin

  近日,佳木斯抚远市东方宾馆被公安机关开出一张11万元的罚单。据悉,这也是我省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被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介绍,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近两年时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并不完全了解此项法规。今年8月至10月,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组织了为期3个月的反恐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期间,多部门采取明察暗访、交叉互检、蹲点指导等形式相继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多轮次、多层级的督导检查活动。截至目前,累计检查宾馆、酒店、商场、客运站等各类行业场所千余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320余处,下发整改通知书110余份,开出2张罚单。

  检查中,农垦红兴隆客运站因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二款,对其开出5万元罚单;佳木斯抚远市东方宾馆因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依据《反恐法》第86条第二款,对其开出11万元罚单。

  据警方介绍,目前工作中发现,以下三种情形极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需企业及个人提高警惕。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20条规定: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若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第二,根据第86条规定:宾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0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如果是个人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平台上有以上行为的。(作者:吕畅 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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