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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长受副市长连累也落马 二审称遭刑讯逼供

2019年02月22日443未知admin

  原标题:交通局长受副市长落马“连累” 二审称遭刑讯逼供

  (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报道)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交通局长张和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在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张和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曾遭刑讯逼供,其辩护律师许兰亭和钟律师认为,一审定罪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据北京时间记者了解,2014年4月开始,河南新乡市官场进入震荡期,河南新乡市副市长贾全明“落马”,行贿贾全明的张某供出曾贿赂张和100 万元。随后张和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张和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新乡市原交通局长 被控4宗罪涉案千万元

  58岁的张和是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担任新乡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张和案发前的工作照。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春季前,被告人张和利用担任河南省新乡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非法收受新乡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某(另案处理)现金100万元,为张某谋取利益。在2008年至2013年间,张和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5.5万元、购物卡1万元、以及价值5万元的加油卡。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张和刑事责任。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和利用担任河南省新乡市交总局局长品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的道路施工项目,骗取国家修路补助资金166万元,检方认为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还指控称,张和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至案发前,张和及其家庭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基金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1237万余元,5768.33澳大利亚元,张和对折合人民币840万余元、5768.33澳大利亚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检方认为,张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检方指控张和涉嫌伪造身份证罪。2007年4月份,张和让他人为自己办理名为张强的虚假户口及身份证。2008年2月份,又安排他人为岳父母办理虚假户口及身份证,

  侦查阶段曾作有罪供述 一审数罪并罚获刑16年

  据记者了解,张和曾在侦查阶段做出自己有罪的相关供述,但法院开庭后,张和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张和的辩护人也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后,对检方指控的贪污罪进行了纠正,认为张和以修路为名,虚构施工项目,向某厂索要150万元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故意伪造身份证件,已经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7年8月28日,河南省西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对张和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和受贿赃款261.5万元、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850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张和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称遭刑讯逼供 100万贿款系借款

  12月14日上午,此案在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身穿深红色外套、黑色运动裤的张和被法警带入了法庭,与落马前在公开场合露面时相比,张和显得瘦了一些,但精神尚可。

  法庭上,张和表示没有收受张某给予的100万元。“我和张某是同乡也是多年邻居,关系要好。这100万现金是我妻子向张某借的,案发前已归还。”张和说,家中财务全由妻子打理,自己是在案发后听办案人员介绍才知晓此事,从未利用职权给张某办过或者承诺过任何事情。

  对于检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张和表示可以说清楚1100万元财产的来源,其中包括如夫妻俩工资、奖金、补贴等,以及自己以前做化肥、农药生意,妻子曾买卖房产等的收入,希望法院进一步核实。

  “被告人曾在检方讯问时做过有罪供述。而且,张和得知张某案发时,马上将100万元归还,也说明其对该笔钱款的性质心知肚明。”法庭上,检方反驳道。

  对此,张和回忆称,确实曾经承认有罪,但那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我曾经因为遭受刑讯逼,精神几乎崩溃,还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张和当庭申请法院调取当时自己在看守所的监控录像,以及住院的相关记录。

  “侦查人员出具了相关的说明,证明没有对张和进行刑讯逼供。”检方表示,侦查员可以证明自己的办案行为合法,同时证明获取证据的方法合法,即便如张和所说,曾经遭受刑讯逼供,但张和有罪供述,也是在所谓的刑讯逼供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做出的,而不是在刑讯逼供当时做出的。

  “但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恐惧是由延续性的。”张合的辩护律师表示,同时他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在定罪方面证据不足,在量刑方面又畸重。

  “比如受贿指控中的行贿人张某已经被判刑,但是张某的判决中,却没有他向张和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行为不存在,怎么能认定受贿呢?”辩护律师还表示本案尚不能排除存在财产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而且张和的妻子也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被检方提起公诉。“夫妻两人都被指控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两人共同财产的认定数额却不一致,这值得商榷,而且即使两人构成该罪,也应均摊数额或由一人承担,不应重复计算。”辩护律师说。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后,此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受贿不满300万元应获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陈瑞华接受北京时间记者采访时提出,一审判决对受贿罪的量刑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有在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8种情形之一时,才能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升格法定刑。”

  陈瑞华认为,本案中,即便认定被告人张和构成受贿罪,由于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法院认定受贿金额是261.5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也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背景:新乡官场震荡 副市长受贿案牵出交通局长

  2014年开始,新乡官场进入震荡期。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4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副市长贾全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其进行逮捕。

新乡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贾全明。(图片来自网络)

  贾全明被双规后不久,新乡县副县长邓伟锋也被新乡市纪委带走调查。据媒体报道,邓伟峰与贾全明交情颇深,曾担任过贾全明的秘书。

  2014年6月,新乡市交通局长张和被检方监视居住,同年11月被逮捕,而张和案发,则是由副市长贾全明受贿案中的行贿人张某牵出。

  为了协调办理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约400亩土地的项目开发及规划手续,新乡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张某通过老乡关系,找到了新乡市主管该工作的邓伟锋,称事成之后给予重金酬谢。2013年初至2014年初,张某通过老乡以及邓伟锋两次共送给贾全明现金150万元。

  贾全明归案后,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供出行贿人张某。张某到案后,又将曾经给过交通局长张和100万的情况“和盘托出”,张和案随即案发。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9月16日,邓伟锋因向新乡市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介绍贿赂150万元,自己受贿190余万元,被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3年;2017年6月,新乡市常务副市长贾全明因受贿800余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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