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喜隆多大火"赔偿责任确定麦当劳被判担责45%

2019年02月19日528未知admin

  5名责任人于去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民事赔偿责任日前也尘埃落定,麦当劳、喜隆多分别承担45%,农工商公司承担10%

  

  “喜隆多大火”救火现场 资料图片

  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喜隆多商场一楼的麦当劳着火蔓延至整座大楼,大火共扑救9小时,致2名消防员牺牲,该案备受关注。2016年12月,5名责任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关于民事赔偿,四年来,众多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喜隆多、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的案件已基本解决。近日,关于这场大火赔偿问题的追偿案件在上述公司中展开。201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最终判决,麦当劳、喜隆多、农工商三家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最终确定。据了解,此案是这次火灾引发的系列诉讼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

  麦当劳垫付赔偿款2187万元

  2006年2月18日,农工商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景山苹果园南路13号楼房及场地出租给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月18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喜隆多公司。2010年2月10日,日东升公司将其承租的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19号的建筑物的一层西侧商铺转租给麦当劳公司。

  2013年10月11日2时58分许,喜隆多购物广场首层麦当劳公司杨庄餐厅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购物广场,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农工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支付评估费200万元,设备设施费用16.5万元,公证费32万元。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承担保安费用54万元,工程费36万元。上述费用中,绝大部分由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

  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

  两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

  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喜隆多公司认为在此次火灾中,该公司仅应承担间接和次要责任,不同意一审法院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此外喜隆多公司还认为,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任何处理。农工商公司则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日东升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直接让产权人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记者采访获悉,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审判决关于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通报》可否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根据;本案一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庭审中,三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喜隆多公司坚持认为麦当劳公司应该承担直接和最主要的责任,《通报》中提到其他导致火灾扩大原因并不是喜隆多公司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一审法院判决其与麦当劳公司承担同等比例责任,有违事实和公平原则。农工商公司则认为四个公司之间不仅仅是侵权关系,还有租赁关系,应由承租方喜隆多公司和日东升公司承担责任;《通报》应用于行政责任承担,不用于民事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麦当劳和日东升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上述四方是否同意调解,四方皆同意,然而在随后的调解时,四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一致,法官宣布不再调解。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经过15分钟的休庭评议,二审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认为,本案涉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甜品站)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但最终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既包括这一直接原因,同时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值班、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农工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所以,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已确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担90%的责任以及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从而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应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通报》在性质上属于书证。本案一审庭审中,法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通报》进行过质证,且各方当事人对于该《通报》的真实性均予认可。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的《通报》作为查证属实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在证据审查上认定准确。

  根据二审法院核实,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喜隆多公司与日东升公司确曾就本案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涉及预期利益损失、商户的管理费、房屋租赁损失、善后人员工资社保支出、善后期间电费、房屋改扩建费、装修费、设备设施费等损失。但是,鉴于上述反诉请求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决定不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山最大劳务派遣公司
















Copyright © 2002-20191010资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8888888号 sitemap

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14 10:22:53
  深圳东门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深圳笋岗人力资源公司  兴义市农扶 义龙望谟易 义龙试验区 晴隆举行2 解放军第1 晴隆县安谷 县政协退休 兴仁县将启 贵州省妇联 兴义国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