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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通过条例将“默哀一分钟”入法精日行为追责

2019年02月18日293未知admin

  原标题:《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通过:默哀一分钟入法 精日行为追责

  据现代快报11月1日报道,南京大屠杀是南京城永久的沉痛记忆。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祭活动。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 条例 ”),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

  “ 默哀一分钟 ” 写入法规

  从2014年起,每年的12月13日,我们都会以国家的名义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每年国家公祭日前,市政府都会发布相关公告,倡议公祭日当天全城默哀一分钟。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条例》将此前市政府对 “ 默哀一分钟 ” 的倡议,明确列入法规当中。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告诫和提醒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规定,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此外,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禁止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丛葬地的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对 “ 精日 ” 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身穿日本军服在紫金山抗日碉堡前摆造型拍照、斗鱼女主播在直播中公开调侃 “ 南京大屠杀 ”…… 近年来,各种 “ 精日分子 ” 不断出现,引发公众愤慨。

  记者看到,《条例》中分别列举了三种典型的 “ 精日 ” 行为,对 “ 精日 ” 行为划定 “ 法律红线 ”,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上述三条的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课程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人。《条例》特别提到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姚正陆说,这一规定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导向意义,发挥了立法的价值引导功能,更能进一步凸显南京 “ 博爱之都 ”“ 和平之城 ” 的城市形象。

  “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 ”,《条例》特设了 “ 宣传教育 ” 专章,提出了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其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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