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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二审拟修改五处:这项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02月18日574未知admin

  原标题: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拟作五处修改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拟作“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等五处修改。

  修改1: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一审稿增加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改2:稿酬所得先减除20%再按70%计算

  一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修改3: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

  二审稿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修改4:免税、减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该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财政部门批准免征的所得’‘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规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二审稿分别增加规定:***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改5: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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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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