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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贴保险标志被罚一审判决车主败诉

2019年02月18日167未知admin


    本报2月9日讯  没贴保险标志被民警处罚后,长沙车主状告雨花交警(详见本报2月6日A7版)。昨日,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法院认定民警执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驳回了车主谷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及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在口头告知后,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原告认为,民警适用简易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本案系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被告适用简易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元罚款。本案中,原告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与是否已购买车辆强制险无关联,被告处以200元罚款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张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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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12 1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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