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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楼卖房前必须完成物业招标 五种情形一票否决

2019年02月24日524未知admin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哈尔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施行。根据《细则》,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等5种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细则》要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即不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考评监管综合得分可作为企业投标报名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20日内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业主大会决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招标。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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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4 07: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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