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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分组审议 侮辱国歌罪适用于“公众场合”还是“公共场合”引热议

2019年02月19日15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增加“侮辱国歌罪”,并将现行刑法侮辱国旗罪、侮辱国徽罪的适用条件“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这一修改引发热议。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将上述条款的“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并在其后增加侮辱国歌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修改意味着,侮辱国旗罪、侮辱国徽罪、侮辱国歌罪均适用于“公共场合”,而非“公众场合”。

  对于这一字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凤翔提出不同意见,“希望对草案将‘公众场合’改成‘公共场合’这一点,再斟酌一下。”他表示,“我查了一下‘公众场合’和‘公共场合’的定义,公共场合是指大家都有权进入的场合;公众场合不仅包括公共场合,而且包括一些只有邀请你才能进去的场合,比如一个会议、一个论坛、一次聚会。所以从定义来看,‘公共场合’定义范围没有囊括上述场合。”

编辑:戴玉玺 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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