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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2019年02月18日432未知admin

2月1日,华商报A06版报道了1月1日起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后,不少市民仍有疑问。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安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对《通知》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解读。
   生育津贴又称“产假工资”,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女职工是待遇享受主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享受此津贴,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如何计发?以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举个例子:西安一公司李女士2018年1月8日开始休产假,于9日正常生育。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李女士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5000元×12月/365天×98天=16109.59元。
   《通知》明确,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进行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连续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生育津贴,待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生育保险基金再将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
   《通知》还明确规定,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华商报记者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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