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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拒收现金 ? 这个不可以有 !

2019年02月24日350未知admin

    随着移动电子支付的普及,商家对于“无现金”消费变得愈发热衷。鲁力 摄


    随着移动电子支付的普及,商家对于“无现金”消费变得愈发热衷。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规模达到5.11亿元,其中,手机支付的规模增长迅速,达到5.02亿元。

    在越来越多的线下商铺接入扫码支付和刷卡支付等设备后,部分商家甚至开始拒绝接受现金支付的方式,而近日一则有关“拒收现金”的报道更是引发了社会热议。

    事实上,目前惠州一些经营场所以及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谢绝现金”的情况。

    那么,如果商家只接受移动支付,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记者通过采访惠州金融监管部门获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无现金、智能货币等只是法定货币——人民币的补充,不能替代法定货币,也不应因移动支付的流行,而减少人民币的应用场景。

    因此,拒收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 张昕

    1 调查      商家“谢绝现金”,目前不可以有

    日前,珠海一家面馆因只接受手机支付且“谢绝现金”,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认定有“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的解释,消费后用任何一种电子方式支付都是可以的,但不可以拒绝现金支付,而人民银行法务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具体的处罚结果还需等待时日,未来也有可能会对相关情况出台具体的条例。

    记者调查发现,惠州的一些经营场所以及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谢绝现金”的情况。

    多位市民向记者反映,近期到惠州市东平片区的一家西餐厅消费,结账付款时也只能通过微信点餐并进行支付。

    “不可以现金支付,进店消费时,服务员会提前告知。”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进门落座后,该商家需要消费者用手机扫张贴在桌面上的二维码后,进入微信公众号进行点餐,系统会提示订单号、金额等信息,而就餐之后再用微信进行结算支付。

    记者于7日来到这家西餐厅也发现,该店并不设收银台,且只接受微信支付,如微信余额不足可以刷卡,但一般不收现金,除非消费者没有银行卡或没有开通微信支付功能,则收取现金消费。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了惠州市区多个大型商超的餐饮消费场所,采用的都是类似的线上支付模式,但店方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确实以微信和刷卡支付为主,对于要求支付现金的顾客他们会进行劝说,但不会强制要求顾客不能以现金支付。

    对于商家“谢绝现金”的行为,记者也从惠州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根据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相反,拒收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支付并不违法,因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2 现象      部分公共服务机构也不收现金

    与部分商家“谢绝现金”的行为目前属于违法相对的,是惠州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谢绝现金”的行为。

    今年6月,市民刘先生到惠州市惠城区的税务办事大厅办理2000余元个人所得税征缴业务,开取相关税务发票需缴纳约50元的税费,在缴费过程中,被告知只能刷卡支付,不收取现金,对此,窗口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上级统一规定。

    刘先生现场刷卡交税后被旁边一位女士“借卡”,理由是只带了现金,没有带银行卡、窗口拒收,无奈之下,只能借用刘先生的银行卡办理税费业务。

    对此,记者拨打中国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官网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对方告知向12363(惠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进行咨询。

    对于经营场所等拒收现金的行为,12363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行为是否违法,客服人员表示,公共服务机构收费方面没有硬性要求,因为不属于平常的商品买卖,可按照公共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执行,目前无法界定是否违法。

    那么,如果商家出现拒收现金的行为,应该由谁监管呢?

    前述客服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人民币的发行和监管归于中国人民银行,拒收现金的行为也应由央行监管。不过,对商家拒收现金的具体处罚,目前还没有看到。

    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主任徐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是2000年制定的,现在过去10多年了,可能有些规定不是很适用现在的情况,且《条例》出台时涉及的罚主要是针对伪钞,或是故意损毁人民币、制造假币以及拒兑残缺污损人民币等,并未涉及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拒收问题。

    对于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徐稳表示,应该更直接的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结账。

    而对于公共服务机构“谢绝现金”的行为,徐稳表示,该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但违反了公共事业服务便民、高效的行政原则,不违法,但不合理,应该给予居民缴纳现金的可供选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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