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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02月21日369未知admin

  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名录登记、 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办法》。

  根据《办法》,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办法》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据悉,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0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3万亿元,建立健全了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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