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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编制《破清案件立案指引手册》便捷当事人行使权利

2019年02月24日178未知admin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挤占了大量宝贵的经济社会资源,劣币驱逐良币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清理僵尸企业成为重要的改革抓手。各省份纷纷明确了2017年清理僵尸企业任务清单,处置僵尸企业也成为各地国资系统今年的重点工作。在此背景下,海淀法院2017年以来,强制清算及破产类案件申请量大幅增长。2017年1至7月期间,新收该类申请30余件,占2009年以来海淀法院累计尚未受理的该类申请总和的约36%。在目前破产审判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为保障僵尸企业清理工作有序推进,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海淀法院温泉(金融与清算)法庭推行以下工作机制:

  一、审判职能前延,加强立案指导。相对而言,破产法制及破产文化对诉讼群众甚至代理律师来说均较为陌生,申请人对破清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受理条件了解不多或存在认识误区。由于工作及历史原因,我院的破清类案件立案工作一直由审判庭负责。随着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温泉法庭接待的当事人咨询量持续居高不下。在此情况下,温泉法庭针对来访群众咨询较多的问题,编制《破清案件立案指引手册》,分别针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这五种情况制作立案指引,延伸审判职能,在进行立案指导的同时也开展破产法制宣传。此前,温泉法庭已与诉讼服务办公室、立案庭沟通,请窗口同事向前来咨询或立案的当事人发放,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路径,准确、全面地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与海淀法院执行局达成共识,依法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布实施。该指导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清单,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审查与处理等相关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法院,实行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基于此,海淀法院执转破工作的推进须执行部门先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由中院报高院批准后方可交由海淀法院审理。执行局与温泉法庭就执转破进行了专门座谈,就破产审查移送程序、破产审查负责人、破清案件中财产查询等问题达成了共识,理顺了执转破工作推进思路。关于与海淀法院执行局达成共识这条,可在该段落最后加一句:执行局已与温泉法庭沟通,拟将上述《破清案件立案指引手册》用于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转破。

  三、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破清案件中社保、税务债权的依法保护力度,规范企业注销程序,保障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目前,温泉法庭与海淀区国税、社保部门已经形成了相对顺畅的工作配合机制。下一步,温泉法庭将针对管理人及清算组反应普遍的地税债权申报、税务罚款、工商档案内容查询限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企业注销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展开沟通,力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来搭建法院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破产法制环境,保障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我区僵尸企业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温泉法庭细化破清案件审判管理,创新工作举措,提高审判质效。

  一、有序推进,建立工作台账。海淀法院目前破清类案件在审的近60件,审查受理阶段的80余件。从案件数量看,已经达到了走在破产审判前沿的东南沿海地区法院的一整个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室的年收案量。在海淀法院目前仅有一名法官兼顾该类案件审理工作的条件下,温泉法庭建立破清类案件工作台账,对受理审查及审理工作进行整体把控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对各类申请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以保障在受理时间上的相对公平。

  二、分类管理,繁简分流,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鉴于破产程序本身即是概括执行程序,需要对企业存续期间全部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结算,事务繁多,加之破产衍生诉讼,往往较为复杂,审理周期长。然而一些轻资产甚至无资产的企业,尤其是一些停止经营多年的僵尸企业,清算事务相对简单。在破产法对简易审理程序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温泉法庭对破产案件按照繁简有别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破产案件探索适用简易审理程序,比如在法定期限内适当缩短公告期间、减少公告事项、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采用网络表决、实物资产采取变卖或抵债的灵活处置方式等,以在收案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提高审判效率。

  三、审判流程规范化,明确每个审理阶段的具体工作指标,细化对管理人与清算组的指导与监督。由于摇号选中的管理人或清算组的业务经验及工作能力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加之报酬来源不稳定导致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对此,温泉法庭除健全申请人自愿预付工作费用方法外,重点对清算内容及环节进行整体梳理,细化工作指标,加强对管理人及清算组的工作指导与监督。尤其是对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及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之前需要完成的工作事项予以事先明确,制作任务清单,防止管理人由于对清算工作内容把握不清或消极怠工而导致的疏漏、拖沓,提高清算效率,并依此为标准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及考核。比如针对破产清算类案件,在选定管理人后的见面会上即明确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须完成的任务清单,包括:办理受理公告,与债务人完成企业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的移交,通知已知债权人,将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结果通知各债权人,通知地税、国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债权,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偿债及返还财产,盘点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制作财产变价方案等。

  ***:破清案件立案指引手册

  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指引

  一、管辖

  (一)(地域管辖)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二、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二条(一)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5、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二)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二条(二)、(三)、(四)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除提交本条(一)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已出现僵局、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

  破产案件立案指引(债权人申请)

  一、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原因审查

  1、(破产原因)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亦属于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破产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2、(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破产案件立案指引(债务人自行申请)

  一、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原因审查

  1、(破产原因)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亦属于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破产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2、(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2)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 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案件立案指引(清算责任人申请)

  一、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原因审查

  1、(破产原因)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亦属于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清单

  1、(破产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

  2、(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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