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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证券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 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2019年02月22日394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12月19日,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由于对处罚不满,欣泰电气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中败诉。二审中,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行为违反证券法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及2014年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欣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欣泰电气认为不符合欺诈发行构成要件

  欣泰电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欣泰电气称,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上诉人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也不能认定上述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对上诉人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此外,上诉人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涉案行为能够被最终认定为违法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上诉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上诉人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国证监会辩称,欣泰电气的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今天庭审进行了1个小时50分钟。合议庭围绕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这三个焦点问题采取了质辩合一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戴玉玺 倪雪莹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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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08 0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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