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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抢搭抢建抢种的村集体 每亩可获5000元奖励

2019年02月19日248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陈美君)从今年上半年开始,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市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颁布、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86号令)及其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文)启动了修订程序。经过半年多来的充分调研论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公布。

    日前,《暂行规定》听证会在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举行,33名经合法登记确认身份的听证代表、66名旁听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据悉,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将召集本次听证的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邀请部分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认真研究、论证,对《暂行规定》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和优化后,交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布。

    《暂行规定》将更好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听证会上,受托起草单位——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代表饶高营首先介绍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暂行规定》分七章共七十六条,有五个***。其中,七章为总则、征地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和青苗补偿、责任追究、附则;五个***为《惠州市各县(区)征地补偿标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标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养殖产品补偿标准》。

    “市政府86号令、174号文已施行几年,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上两个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为此,有必要对上述两个规定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饶高营说,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饶高营还介绍,此次对两个规定进行修改的原则是:合法合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调整标准、优化程序、明确职责。

    征地补偿费未作调整

    《暂行规定》里的征地补偿费,按照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未作调整。《暂行规定》同时明确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预存标准为: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区、大亚湾开发区不低于15万元/亩,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不低于10万元/亩。

    对于留用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回拨地”,是指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有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留用地安置而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留用地可以折算货币补偿。

    线形工程(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河道整治等)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原则上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房屋补偿奖励改为按栋计算

    “房屋与民生关系最为密切,房屋补偿能否顺利进行,对能否顺利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饶高营介绍,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根据有无安排宅基地,实行不同的补偿方式。

    其中,有安排宅基地的,按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并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应安排宅基地而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含宅基地)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符合补偿规定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本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房屋置换。

    此次“新标”出台,较“旧标”来说,较大部分改动也正是在房屋补偿与奖励部分。

    譬如房屋补偿和奖励由按户计算改为按栋计算,“目前东莞就采取这种计算方式,这种方式将提高公平性和征地工作效率”,饶高营说。

    又如增加了一次性签约补助。“签约补助目的是,在旧房市场价格上涨不多而新房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条件下,通过签约补助的办法,缩小补偿价格与新房市场价格的差距”,饶高营说,新增补助将使老百姓更能够接受补偿价格,也使征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多项奖励标准也得到提高。例如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由每平方米奖励500元提高到900元,每栋房屋最少2万元,最多40万元;限时搬迁奖励提高,每栋最少2万元,最多1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非住宅房屋(包括办公、工业、仓储等各类房屋)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坟墓补偿标准相对较高

    针对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暂行规定》明确将根据征地工作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偿。

    在坟墓补偿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益性墓地,为征收集体土地提供迁坟用地。《暂行规定》降低了土坟的补偿标准,提高了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大型祖坟的补偿标准。同时,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补偿标准增加5000元/个。“我们调查了广州、珠海、清远等珠三角城市的补偿标准,都低于惠州市的补偿标准”,饶高营说。

    青苗、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在《暂行规定》中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86号令与广州、珠海等其他城市的补偿标准对比以及青苗市场价格调查,《暂行规定》果树补偿标准与86号令补偿标准基本持平;增加了苗圃场的补偿标准;增加了养殖产品的补偿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明确,在征地预告发布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做好防止“三抢”(抢搭、抢建、抢种)工作,没有出现“三抢”情况的,可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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