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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疑丢失 无罪又被撤销

2019年02月21日500未知admin

2011年,曾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的程善贵,被安徽金寨县法院再审改判无罪。但两年后,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无罪判决,发回重审。
   程善贵的代理律师徐昕说,法官告诉他,撤销无罪判决的原因之一是当年的案卷遗失了。如今,重审已搁置近5年,检方数次给法院回函,称案卷“无法调阅”,无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曾经的乡村教师程善贵陷入困境,这名如今近80岁的老人希望尽快开庭,“我要求查清事实,也不是要谁来庇护我。”
  被判12年 申诉后改判无罪
   案件发生于1982年7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程善贵的儿子挑水路过程善芝家的田埂时,水桶挂了稻秧,程善贵与堂妹程善芝随即发生争吵。判决称,最终程善贵关起门,用木棍殴打程善芝。
   1983年9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程善贵犯故意伤害罪。又因向有关部门“申诉称‘被害人持械故意伤我身体,挨打致伤竟遭拘留、罚款’”,并且“强行将全家搬进长茂小学,侵占校房一间半”,法院同时判其犯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三罪并罚,程善贵获刑12年。
   程善贵告诉记者,他并未拿棍子打程善芝,伤口是其在纠纷现场“摔倒了,碰了口子”。程善贵不断申诉,1985年,金寨县法院再审认为,“致使程善芝头皮外伤,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并非重伤,经区、乡卫生院治疗已痊愈”。再审以定性不当为由,撤销了程善贵的“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维持了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程善贵认为,这是一次不彻底的改判:根据再审判决,既然对程善芝身体情况的认定,由一审的“脑出血,重度脑震荡”改成了“头皮外伤”,那么,显然自己不构成犯罪,何来故意伤害罪呢?一晃又过了26年,2011年5月,金寨县法院再审认定“程善贵致程善芝头皮外伤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予彻底纠正,依法改判程善贵无罪”。
  无罪判决撤销 检方拒出庭
   2013年2月,六安市中院裁定,金寨县法院的再审无罪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徐昕告诉记者,有法官告诉他,这是因为金寨县法院再审时,案卷找不到了,中院认为“县法院没有调阅案卷,不能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在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的当天,县检察院给法院发函称“该案卷宗无法调阅,故不宜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县法院最终书面审理,作出无罪判决。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2013年7月,县法院再次发函,请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检方依旧没有应允。2014年3月,县法院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为由,裁定该案中止审理。2017年5月、6月,县法院又分别给县检察院发函,称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请检方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检察院复函称“我院无法调取侦查卷,故无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对于所有开庭的公诉案件,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刑诉法没规定例外情形。”徐昕感到不可思议,“如果案卷丢失,即控方没有证据指控犯罪,那么,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判决程善贵无罪。”
   徐昕认为,在侦查卷、审判卷被宣称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检方保管的检察卷,必须作为本案证据材料。该案关键事实之前均未查清,而现有证据是可以支撑程善贵无罪的。案件关键在于程善贵是否打了程善芝、如何打的、到底受了什么伤。其实真相就藏在“无法调阅”的案卷里。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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