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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的这份判决书有点不一样

2019年02月19日108未知admin

  隔壁老王叫王文广,他在我隔壁办公室办公,是北流法院行政审监团队的一名老法官,最近,他签发了一份有点不一样的普通劳动纠纷案件的判决书。

  首先,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很普通的企业,我们叫他环保公司;被告是一名很普通的工人,我们叫他阿福。环保公司从事的是北流本地环保项目的投资、管理、咨询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业务,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务承揽给了垃圾处理厂,阿福是垃圾处理厂的“打工仔”。后来垃圾处理厂倒闭了,阿福就到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他和环保公司从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支持了阿福的主张。这下环保公司可就不服了,他认为阿福是垃圾处理厂的人,不是环保公司的人,阿福和环保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环保公司来到北流法院,希望法院判决确认环保公司与阿福从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情很普通,证据也很明确,老王凭借多年来积累的办案经验,迅速地清思路,明辨是非,运用充分的法律、法理依据,进行了全面的审理。

  之后,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判决结果。老王认为,该案的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是什么,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质证,各方确认原、被告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妨碍双方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阿福自2013年9月到垃圾处理厂工作,接受环保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环保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环保公司工作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出入厂区刷卡、服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及工作安排,每月固定领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阿福在劳动中的人格从属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特征和要件。由此再结合转账凭证、加班名单、证人证言以及环保公司的经营范围等证据看,完全可以认定阿福的劳动及岗位安排是环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部分,且是其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诸多证据可以证实,阿福与环保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于是,老王果断地作出了一个普通的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后,这是一份不太一样的判决书。隔壁老王的这份判决书有点不一样,不一样的点在于文书的落款。在司法改革之前,普通的民事判决书落款不外乎署名、日期以及核对戳。当然,老王的这份判决书的落款也只是署名、日期和核对戳。但是,他这份判决书的署名却有所不同,因为其中多了一个“法官助理”的署名,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北流法院发出的第一份有“法官助理”署名的判决书。

  老王说:“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及案件审理,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现行的诉讼法律并没有给法官助理一个明确的角色定位,当前的司法改革工作正在摸索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我们参照北上广等司法改革先行试点地区,把法官助理的名字印到判决书上,这是响应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小举措,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小改变,增强法官助理的责任心,逐步明确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助推司法改革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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