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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矛盾应多些办法(论法)

2019年02月18日492未知admin

  前不久,浙江天台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网上视频显示,一黄色车辆驾驶位旁有六七人发生争执,不久,一白色车辆竟直接冲向人群,并反复多次撞击碾压,最终造成1死3伤。警方很快发布通报,称该事件系邻里纠纷引起,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仅仅是邻里纠纷就要取人性命?如此骇人听闻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小纠纷引发大事件?如何才能把小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现代社会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对自身权益边界的认识更加清楚,也更加敏感,因此造成社会矛盾凸显、纠纷多发。这些矛盾纠纷看似微不足道,可是长期不解决,矛盾纠纷就会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最终成为火药桶,一点点火星就足以引爆成大事件。

  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却并没有太多有效办法:有公信力的调解组织少且调解协议执行困难,仲裁机构程序繁琐复杂,信访费时费力并且成功率不高。想来想去,似乎只有诉讼一条路可以走。这也是为什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的原因之一。然而,这需要司法成本,时间、精力、法律知识等都对公众形成了专业门槛。

  有些矛盾纠纷不过少则几百块、多则几千元钱的事,却往往需要花费数倍于此的时间、精力、金钱去解决。一个理性的人在遭遇这种局面时,及时“止损”,把损失限定在控制范围内,有时候自认倒霉就成了唯一选择。只是,损失看似止住了,可矛盾纠纷却还在那里,久而久之就会酿成大祸。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不仅表明了司法的重要作用,更说明在司法之前,还应当有几道不同的防线共同发挥作用、维护公平正义。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如今,时空转换,“枫桥经验”唤起群众自觉、激发群众智慧、依靠群众力量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精髓依然值得我们借鉴。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如此看来,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中,还是应当充分重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支持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将社会各方面力量都吸引到社会治理上来。如此,实现控制发生问题、及时发现问题、高效解决问题的目标就更容易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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