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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到地方 都在要求为这件事儿“正名”

2019年02月20日165未知admin

  原标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要求为这件事儿正名

  撰文|周超  编辑|高语阳

  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召开不实举报澄清会,为红河州委书记姚国华“正名”。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不实举报澄清了结反馈会是首次为厅级领导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撑腰鼓劲。 

  正厅级的州委书记需要“正名”是怎么回事儿?又是谁“诬告”了他?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于给遭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正名这件事情点过赞。 

  而且,此前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说到这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前几天,1月6日,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较于试行规则,专门增加了对于诬告陷害者查处的内容。

  “耍大牌”官员不实举报

  不实举报姚国华的是近日传遍网络的一位“耍大牌”官员:云南红河州委原常委、州委政法委原书记和建。 

  说和建耍大牌是因为他有一次到石屏县出差,该县政法委书记到高速路出口迎接时迟到了一两分钟,和建就把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书记都骂了一通。 

  关于和建,还让人关注的是他因对部分领导干部心怀不满,便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电话卡,发送数十条匿名短信,在领导干部之间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并教唆、怂恿他人写举报信向中央领导、省委领导反映不实信息。 

  其中,2018年10月10日,云南省纪委监委收到和建《致州委常委的公开信》,信中将红河州既定的决策部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强行归责于红河州委主要领导。 

  接到举报信后,云南省纪委监委进行了调查,认为和建《致州委常委的公开信》刻意歪曲所有事实真相,对姚国华的所有质疑都属于牵强附会、恶意中伤,查无实据,毫不可信。 

  2018年10月15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对和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日,决定给予和建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 

  “云南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迅速查清事实、澄清了结。让我放下了思想包袱、消除了思想顾虑,让我倍感组织的力量、倍感关怀和温暖。”被澄清人、红河州委书记姚国华在接受采访时说。

  中央纪委多次发表评论点赞“正名”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给受到诬陷陷害的干部正名这件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早就作出了肯定。 

  2018年8月,长沙通报了一批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的典型案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为干事者“撑腰” 向诬告者“亮剑”》评论,对这件事情作出肯定。 

  评论文章说: 

  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的诬告陷害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资源,破坏了一个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让部分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劲”。 

  此事件后,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正名的事儿增加了不少。 

  湖北、贵州、福建、山东等省市都通报了相关案例。如青岛通报7起澄清不实举报典型案例、新疆通报5起恶意举报典型案例、山东通报7起澄清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典型案例等。 

  例如,2018年8月,青岛日报社党委委员、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李信阳在网上被举报利用职权大肆敛财、与下属乱搞男女关系。9月中旬,青岛市纪委监委官网发文称,网上举报内容纯属虚构,有关照片纯属伪造,反映的问题系发帖人因个人误听误判,产生报复心理,在网上进行的恶意诽谤。

  同时,发帖人虽然在得知真相后主动删帖,但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青岛市纪委对该不实举报及时予以澄清正名。发帖人青岛海事局前湾海事处张某某已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除了《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连续刊登了《让恶意举报者付出沉重代价》《让诬告陷害者没有舞台》等评论。评论表示,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有规定,党员或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那些打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小算盘的,一旦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可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中办刚公布的文件明确新增相关规定

  对于诬告者的处罚,此前有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也绝不能耽误。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2018年5月,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2018年10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对比以往的条例,新修订条例五十二条新增相关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这些行为都违反政治纪律。 

  过去,把政治品行恶劣等行为归入违反组织纪律,因为诬告、陷害多发生在干部选人用人过程中尤其是提拔的时候,而现在,新条例把这些行为归入违反政治纪律。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几天前,2019年1月6日,中办最新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该规则在2017年1月由中央纪委发行了试行版本,如今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升格”了的《规则》第五章“谈话函询”第三十条中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在处理方式中,相比较之前《规则(试行)》版,新增了“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这一改变,反映了这一中央党内法规,对于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查处决心。

  内蒙古新疆等地为“正名”出台办法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除了中央法规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正名、出台法规,内蒙古、新疆等地也都出台了地方法规。 

  2018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并印发《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表明,对认定党员干部受到错告诬告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而对错告诬告者,也并非“一说了之”。对于错告的,要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则要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匿名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特别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也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也表明,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必要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报请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直接实施澄清。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宣示了内蒙古纪委监委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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