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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草案7级税率存争议:缺对千万亿万级别的调节

2019年02月18日417未知admin

  原标题: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需细算的账:超高收入咋办,专项扣除咋扣

  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广泛关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除了个税起征点的争议之外,有关税率级距以及专项扣除的规定亦备受关注。

  此前,该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代表委员曾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再行论证的建议,“希望进一步细化个税征收规定,算清专项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同时加强对非劳动性所得的征管,防止出现新的不公。”

  这一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根据草案,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同时指出,自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或将根据新的个税起征点纳税。

  专项减免如何扣?“怎么扣、扣什么,要算清”

  澎湃新闻观察到,此次修法主要聚焦在六大方面: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税条款。

  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据草案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人大网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综合所得是指四方面的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实,在个税起征点争议之外,有关专项扣除的规定亦颇受关注。上述草案说明指出,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上述专项扣除事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丁仲礼觉得需要“好好研究”。“专项扣除比较明确,包括三险一金,但为什么还加了一个‘等’字?既然是‘专项’,应该把内容列全就可。”丁仲礼同时表示,“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到底能扣除哪些支出内容?上私立学校能扣除吗?这一点应该给予限定。”

  “在实施过程中要防止出现新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欧阳昌琼委员坦言,有些家庭属于高收入阶层,上的是贵族学校,如果都可以拿出来抵扣,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如何扣?这个问题被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好。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表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如何确定,法律不应该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间,同时,在确定范围、标准时还应便于操作,避免手续繁琐,防止弄虚作假。

  “专项附加抵扣将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支出行为。”吕薇委员说,从范围到标准都要进一步细化,要与国家的公共政策相衔接,同时还要体现公平性,“到底怎么扣,扣什么,要算清这一笔账,看看能减多少税,给社会一个交代。”

  全国人大代表冯玉宝指出,如果专项附加扣除存在含糊,还会对将来的征收产生影响,社会上“有本事”的人就会搞到很多证明材料,给他们留下逃税的后门,这就与立法初衷有点背离。

  另外,关于“其他扣除”的表述,丁仲礼也建议作出明确定义,“后面说明性文字里没有‘其他扣除’的内容。”

  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代表委员建议把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表示,目前,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老龄化问题正日趋严重,“老人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非常需要子女辅助。”

  7级税率尚存争议:缺少对千万、亿万元收入级别的调节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税率,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前述说明指出,在税率征收结构上,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草案明确列出了7级税率明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适用3%税率;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适用25%税率;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超过96万元的部分,适用45%税率。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认为,实行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扩大了较低税率的级距,“收入越低的纳税人的减税幅度就越大,这就提高了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的保护,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张少琴委员则认为,此次个税修正草案将最高级别纳税所得额定为96万,缺少对千万元级别和亿元级别收入等级的调节,“建议把个人所得税率定为十级,增加一百万到一千万、一千万到五千万、五千万到一亿三个税率等级,以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也有同感。他直言,累进税率的设置对于极高收入的人来说还没有设计好,有些人年收入500万、1000万甚至几千万,都没有采取措施。

  针对这一分歧,刘振伟委员认为,要掌握好高收入多纳税的“度”。“对高收入,只要是合法取得,收入与贡献是相匹配的,多交税是必要的,但也需要取之有度,要进一步研究如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原则的问题。”刘振伟说。

  在刘修文委员看来,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功能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但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来自劳动性收入,而是来自非劳动性收入。

  “从个人所得税来说,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应当是在非劳动性所得方面。对非劳动性所得调节不严不力,应当是老百姓目前对个人所得税抱怨最多的问题。”刘修文呼吁,要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非劳动性所得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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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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