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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骑行一人亡 7骑友赔3.8万

2019年02月19日546未知admin

在一次骑行活动中,北京的刘先生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先生的家属将与之同行的7名骑友以及自行车协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6万余元。该案当时在骑行圈内被称为“骑行圈第一案”。近日,北京一中院改判7名骑友共计赔偿38000元。
   2015年9月,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汤先生提出倡议,包括刘先生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当天中午,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下午1点30分活动结束,各路骑友随即散去,只剩下尚在睡觉的刘先生等8人。下午4点,刘先生睡醒,8人遂组成一路车队,沿109国道复线返回。
   骑行途中,刘先生落在了队尾,在位于落坡岭铁道口下坡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车胎全爆、车架摔断,刘先生随后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调查认定符合单方交通事故。据了解,参加此次骑行的人员大部分互相不知道真实姓名。
   去年9月,刘先生的家属将汤先生等7人以及自行车协会起诉到法院,索赔146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参加者自愿参加自发式户外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遂判决驳回刘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二审改判,判汤先生等7名骑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约之人一旦以实际行动加入骑行,则在骑友之间产生了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汤先生作为组织者选择的线路存在较多的陡坡和弯道,增加了骑行的危险性。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对大家的饮酒行为有提醒和劝告。其只要安排或建议一两名骑友跟随在刘先生附近进行提醒,刘先生发生事故的几率就会降低。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安全饮酒骑行,应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汤先生作为骑行活动组织者,较之一般参与者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应承担相对较大责任,其他6人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最终,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汤先生承担8000元赔偿责任,其他6人每人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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