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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狗后将毒狗贩向市场 经鉴定内含致死量氰化物

2019年02月24日27未知admin

  正义网黄冈8月8日电(通讯员廖军 吕小婷)明知贩卖的狗肉具有毒性仍将毒狗销售给摊贩,2017年7月13日,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梅县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某接受检察机关对其的指控,并服从法院对其的判决。

  2016年12月22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农贸市场贩卖毒狗时被县公安局查获。现场从吴某身上、摩托车内查获蜡丸15颗、鸭肉包裹的蜡丸7颗。原来,吴某先前无意中得知胡某(另案处理)处有毒狗用的毒药蜡丸,受金钱利益驱使,吴某从胡某处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50颗蜡丸,并先后多次窜至黄梅县孔垅镇、蔡山镇、新开镇等地,将蜡丸塞进事先购买的鸭屁股内,诱使农户饲养的土狗食用,待土狗毒毙后,再将毒狗以每斤5至10元的价格贩卖给新开镇农贸市场内从事活禽、鲜肉销售的商贩,毒狗再经商贩销售给群众。后吴某采取同样的手段毒狗贩卖时被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17年1月24日由黄梅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处查获的蜡丸检出氰化钠成分;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吴某毒杀的土狗内脏中检出氰化物成分,含量为3.1mg/kg。据《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8年第5.刊登的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品安全中心、食物研究化验所与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学者对食物中氰化物的论文称,可引起成年人死亡的氰化物剂量为每公斤体重0.5-3.5m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其毒杀的狗具有毒性,仍向他人销售,严重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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