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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有效结合

2019年02月18日502未知admin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缺失,其法人地位是在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才得以明确。此前,一般是村委会代为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因此,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基层治理机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一环。截至目前,这项改革在部分发达地区自行探索了近20年,北京、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已完成95%以上。

  2016年底,《***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上海市闵行区就是全国统一授权改革的首批29个试点县之一,作为改革的先行者,近年来,当地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方面又作出了新的重要探索。通过改革,厘清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规范了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创新了乡村治理机制。

  《意见》提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在试点县,改革后的农村均成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型集体经济,新就新在不是传统的“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而是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股份合作经济,是个人积极性与集体优越性得到有效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是更具活力和凝聚力的农村集体经济,化解了干群矛盾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农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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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12 08: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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