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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不采取解危措施安全责任人将被罚款

2019年02月18日168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危险房屋信息,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地址进行查询。

    旧《规定》实施即将满10年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修改和完善,因此,经广州市住建委修订,市法制办审核,现形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思路是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白蚁防治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对危险房屋进行信息公开,限制危险房屋权利的方式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义务;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承担的公共安全义务。

    对于房屋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原市国土房管局的房屋管理职能转由市住建委承担。

    对于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积极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影响的问题,旧《规定》无相应的约束措施。此次《修订草案》明确,对此类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前提下向社会公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房屋地址查询房屋是否属于危险房屋或者属于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而未鉴定的房屋。

    原址重建房屋范围扩大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出租,或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危险房屋标志,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当提醒过往的行人、利害关系人注意安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告知相邻权利人、房屋使用人,以便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相邻权利人和房屋使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为改善其居住条件,可以对其房屋进行原址重建。原址重建的房屋范围扩大为砖木结构房屋以及经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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